2012-05-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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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得很完整,转发过来。
【总体篇】 这是捡到鸟的时候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东西。。。需要好好看一下 毕竟经常会有这些情况发生 初步的判断还是很必要的 健康鸟与病鸟的外观 健康鸟 嘴、脚颜色鲜艳而光润 眼睛清亮而有神、鼻孔干净 栖宿日常位置,姿态正常 呼吸均匀,羽毛紧凑 喜欢运动,动作活泼、灵敏 粪便正常,肛周无污物,排便动作自然 食欲旺盛,喜欢水浴或沙浴 病鸟 嘴、脚颜色暗淡,发乌 眼睛模糊而无神,鼻孔有鼻涕 栖息低处或角落,常盘头 呼吸急促,有“咝咝”音,戗毛、垂翅 不爱活动,动作迟钝,常呆立 粪便稀软或腹泻,肛周有粪污 排便费力,常振尾 无食欲,不爱沙浴或水浴 伤鸟之处理与照顾 (一)初步检查 当初接触伤鸟时,病鸟多有惊慌恐惧的反应。如果没有,可能就是笼中逸鸟或极度虚弱的个体。首先,如果伤鸟无立即危险,可先行观察,再小心轻柔地握持伤鸟,或以毛巾包裹,以免伤鸟突发性的挣扎造成人或鸟的伤亡。再逐步地进行初步接触性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的结果: 1.有无呼吸困难【张口呼吸、腹式呼吸(呼吸时尾部明显上下起伏)】、抽筋、呕吐、腹泻。 2.伤鸟所在地四周,有无可疑物质(高压电、灭鼠药或农药等)。 3.观察鸟儿对周遭事物的反应,例如:对光、移动物体的反应,或头部自由移动的控制能力等情形。 4.体表、四肢有无外伤、出血或气肿。 5.天然孔有无分泌物或污物附着,羽毛是否整齐,有无药物或油污附着。 6.胸肌是否丰厚成圆形,或是消瘦成尖锥形,如果为后者,则伤鸟已多日未食或已长期生病呈极度衰弱,必须更加安静轻缓地小心处理。 在完成初步检查的步骤后,即要对紧急状况先行处理,维续伤鸟生命,以增加后续送医后救治的机会。 (二)紧急处理 1.止血: 持续不断地出血,以直接加压止血法,覆以纱布、毛巾或干净的纸巾,局部加压至不会出血即可。若出血发生在躯干部,则不可压迫过大,以免造成呼吸困难。小血管出血或趾间出血可以蚊香或香烟烧红的尖端烧灼止血。若受伤处有大块的皮肤缺损或骨胳肌肉暴露于外,则必须以温湿的纱布或毛巾覆盖并迅速送医,以免造成伤处脱水坏死及有失温之虞而致命。 2.保温: 鸟类体温一般在39-42℃之间,虚弱的个体往往会出现失温的情形。除此之外,冬季或大雨过后,羽毛覆盖不良的鸟儿,也容易出现失温的情形。在野外,可以温水置入塑料袋制成简易保温袋,或以毛巾包覆置于衣服内,以人的体温保温,冬季常用的怀炉亦可,但须注意持续过度加温可能造成的灼伤,或导致体温过高引起之心肺衰竭。如被油脂污染则可先以面粉、玉米粉或太白粉等淀粉,吸附大部份的油脂,再以除油剂(如洗碗精)在温水下洗清后再吸干,以热风吹干,但同时羽毛上之正常油脂也会被清除,仍需持续保温,以免失温更形严重。 3.脱水及虚弱个体的救助: 多数伤鸟在被人拾获时,除了刚受伤的个体,大多数都已无法采食多时,因此体力都不足或同时伴有脱水现象,此时应先辨明该鸟的食性、鸟种,对于无法自行进食或饮水的个体,可以针管或滴眼药水之滴瓶一滴滴地,试着让该鸟自行吸食。如已无法自行吸食则可以较软的小管、由喙的左侧放入口中向右方缓慢送入至嗉囊,喂食少量温热流质的食物。若在三十分钟内无逆流或呕吐的情形,则可反复少量多次地喂食。 喂食的流质食物应先选用低张的液体,例如2.5%葡萄糖水,或经稀释5~6倍的运动饮料。因为长期未进食的鸟儿多有脱水的现象,而且正常鸟类的血糖浓度较哺乳动物高许多,在脱水的鸟类可发现胸肌变成暗红色、口腔粘液增加、眼神无光或眼球凹陷。此时先以少量的低张液体,多次喂食不会呕吐的伤鸟,可以有效改善脱水的情形。一旦鸟儿体力恢复,则再考虑供给半流质或正常的食物供其自行进食,若仍无法进食,则仍要以人工方式灌食,灌食的热量计算方式如下: l非燕雀目:78.3×W0.75=E/日 l燕雀目: 129×W0.75=E/日 W=体重(公斤) E=能量(仟卡) 以上式计算每日基本需求。越虚弱的动物要恢复体力及抵抗疾病,对能量的需求也更高。除此之外,鸟类食物中蛋白质的含量在伤鸟的需求也较高,所以食物不能只是水果等醣类食物。在计算所需的热量后,再以少量多次的方式,以流质的形式,对无法进食的个体进行灌食。如果需要长期饲养,则矿物质的补充和均衡的食物不可忽视。 目前市售的食物,肉食性鸟类可用婴儿食品“牛肉”或“高蛋白类”或狗猫用的“贝克补充液”灌食。吃种子类的鸟类,可以婴儿麦粉、麦片、小米粥加少量葡萄糖水灌食。其中热量可经由包装上标示计算之。喂食的次数以少量多次为原则,量则可以手探查其嗉囊内食物量,对可以控制头颈部的个体,每次以1/3~1/2饱满既可,不可灌食太多,以免食物逆流造成吸入性肺炎而致命。 对虚弱的伤鸟的照顾,除了初次检查、灌食外,仍然以安静的环境、减少惊扰的次数为要务,必要时可在安放的盒子上打孔,以方便目视观察其变化及保温,可以减少惊扰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4.骨折: 多数鸟儿因冲撞易造成骨折,发生的部位以翅膀和双腿最为常见。临床上出现落翅,无法支撑体重或飞行。一般鸟类翅膀上臂的骨折多会在体侧面造成穿出性的开放性骨折,但伤口可能只有出血伤口,只有在伤口挥动时,断骨才会再度穿出。下臂的桡尺骨骨折,初期多不会穿出,只要能避免再次激烈挣扎,可以减少开放性骨折的机会,大腿骨折亦较少穿出肌肉,小腿及跗跖骨骨折因肌肉较少,穿出成开放性骨折的机会较大。因此,在发现伤鸟无法站立或飞行,却在地上挣扎时,应迅速将之包裹,以免使伤口复杂化。对翅膀骨折的伤鸟,可以将伤口先行以生理食盐水冲洗污物,再以清洁纱布包裹,将翅膀放回体侧呈正常体位,可避免进一步伤害;再以网状绷带包裹或以纱布绕身体缠绕,延体轴垂直环形固定双翅,再迅速送医。固定时要注意是否会妨碍腹腔内气囊的呼吸动作,如果骨折发生在小腿及跗跖部,则建议用有软垫的木板在断面的上下两侧固定,但是不可太紧,否则反而会导致循环不良造成严重的坏死,再迅速送医。若有开放性骨折,断面及肌肉不可长期暴露在空气中,会干燥坏死,增加治疗的困难及增加感染之虞,应以生理食盐水纱布包覆创口送医。 5.闭蛋及泄殖腔脱出: 是笼内的宠物鸟在生殖季常见的问题。因钙质不足或脂肪堆积太多使蛋壳太软,生殖道肌肉收缩无力,或产蛋频率太高,运动不足,导致蛋无法顺利产出,使病鸟呈现软便、精神不振或因过度用力导致泄殖腔脱出。初期可以橄榄油、花生油或眼药膏放入泄殖腔,充作润滑剂,使蛋易于排出。并补充钙的摄取,减少光照时间及食物中蛋白质及脂肪摄取量,以免再发。对脱垂之泄殖腔可以棉花棒并用润滑剂缓缓推入肛门,并将鸟儿置于阴暗处,可减少里急后重感,严重者请迅速送医救治,以免危及生命。 鸟类常见的物理保定方式 伤病的鸟类若已不善飞行,可用不透明的细网、毛巾或衣物自头盖下,使其全身处在较暗的环境,再隔着保定物,以手掌握其头部、翅膀或双脚。但必须注意保定物是否会缠绕其头、脚、翅膀及羽毛,造成新的创伤。对于长颈长脚的鸟类则可以用长叉或勾子,配合头套进行,但要注意这的喙及爪的攻击性,可能造成的危险。 在捕捉到动物后,因鸟种类、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控制方式: 1.小型鸟类: 可以单手握特,以食指、姆指及中指圈成三角,固定其头部,避免鸟儿乱啄及挣扎,并以无名指,小指将鸟的身躯环握在掌中(如图1),一般在100公克以下的鸟都可如此操作。 2.中型鸟类: 在100公克以上500公克以下的鸟类,如鸠鸽类等,可以单手环擢其身驱包含双翅,将双脚自食指与中指间,或中指、无名指间穿出夹握(如图2),可有效操作。如为有攻击性的鸟,则可用另一只手协助,如小型鸟的方式,控制其头部。 3.大型鸟类: 一般超过500公克以上的鸟类已不易以徒手保定,由于无法同时固定头颈、双翅及双脚,因此以大毛巾或布环绕其身驱,将双脚和翅膀同时包住,或整个将鸟包覆后,再将欲检查或操作的部份移出,可减少因操作保定不当引起之伤害。但此法对长颈长脚的鸟儿要注意,应使其肢体收回到正常蹲踞的位置,但包覆的操作时间如果太久,容易造成肢端循环不良发生坏死,若包覆不当,在挣扎时可能引发新的骨折。戴上眼罩或头罩,可以改善惊慌,减少挣扎的发生。同时以塑料软管套住长喙,可防止攻击操作人员(如图3),眼罩头罩可以用袜子、小布袋剪出口鼻的位置后代用。 (三)送医及照护 1.运送伤鸟时应尽量以有软垫或报纸衬里的纸箱,在较黑暗而安静的环境下运送,不要以开放的笼子运送,以免发生冲撞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如有失温的个体,应以保温袋维持箱内温度。 3.有外伤出血的个体,防止自残的行为,必要时以头颈套防止自残的行为。 4.一般骨折经良好固定,约两周即可形成稳定的支撑,皮肤外伤经适当缝合一周即可痊愈,在这段时间内,充分均衡的营养及安静清洁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5.如果是无法进食的个体,持续的灌食和药物的治疗是必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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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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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野生鸟类的保护、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以及运输、携带、观赏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鸟类是指被国家和省政府列入鸟类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鸟类个体或者群体。野生鸟类资源是指鸟、鸟类产品和鸟类生存环境。鸟类产品是指鸟的骨骼、皮张、肉、羽、脏器、分泌物、衍生物以及其他任何可辨认部分。本办法保护的野生鸟类范围: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鸟类。 第四条 野生鸟类保护实行政府负责、全民参与、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实现人类与鸟类和谐相处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环保、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鸟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第七条 野生鸟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对野生鸟类资源的保护。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鸟类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野生鸟类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设立野生鸟类保护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野生鸟类的疫源、疫病监测; (二)接收伤、病、受困或者没收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 (三)救治、抚养需要救护的野生鸟类和负责康复野生鸟类的放飞及监护工作; (四)负责正常生活鸟类的投饵工作; (五)建设野生鸟类保护设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自愿者,成立野生鸟类保护协会,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野生鸟类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野生鸟类保护活动。对保护野生鸟类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鸟类普查方案,定期实施野生鸟类资源调查。 第十三条 实行野生鸟类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未经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鸟类的猎捕、驯养、运输、携带、经营利用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应当经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备案,实施定期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鸟类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水域,依法划定野生鸟类自然保护区,设置标志,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一)排放危害野生鸟类的污染物; (二)使用有毒有害野生鸟类的农药; (三)人为制造噪音; (四)毁坏野生鸟类的巢、卵或者其他保护野生鸟类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各种活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鸟类的保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改装)、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运输危害野生鸟类的猎枪或猎捕工具。 第十七条 本市管辖区域,为野生鸟类禁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野生鸟类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十八条 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野生鸟类保护应急预案,处置危害野生鸟类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九条 市、县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设立鸟类环志站,对野生鸟类越冬、繁殖或迁徙中途停歇地点展开鸟类环志工作,掌握野生鸟类资源动态,为野生鸟类保护决策和资源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野生鸟类监测点,加强对野生鸟类迁徙、种群数量变化的监测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鸟类保护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救助野生鸟类的报告,即时采取救护、防控措施,并及时向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检测并采取措施,必要时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受伤、受困、饥饿、迷途的野生鸟类和野生鸟类种群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现象,应当立即向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鸟类保护机构报告。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并及时移交给鸟类保护机构,不得擅自收养或出售、转送他人。 第二十三条 凡举报破坏野生鸟类及其资源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野生鸟类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鸟类保护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爱鸟意识。 第二十五条 确定每年4月22日至28日为“爱鸟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各种爱鸟护鸟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爱鸟、护鸟教育,普及鸟类保护的知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野生鸟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鸟类的经营行为: (一)经营食用野生鸟类及其产品; (二)贩卖野生鸟类及其产品; (三)利用野生鸟类加工药材; (四)利用野生鸟类制作标本工艺品。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政府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止向野生鸟类自然保护区和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邮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产品、标本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无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携带、运输、邮寄野生鸟类及其产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野生鸟类或其产品从事教学、收藏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资源保护管理费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采取保护野生鸟类的紧急避险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请求。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县(区)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指导价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国家或省重点野生鸟类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野生鸟类保护设施的,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并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野生鸟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野生鸟类、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个人驯养、繁殖观赏野生鸟类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鸟类,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按照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指导价格2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没收的实物由野生鸟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鸟类保护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法向野生鸟类栖息地、繁殖地或水域排放污染物造成野生鸟类大量死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野生鸟类保护设施和栖息地、繁殖地破坏的,责令限期予以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野生鸟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妨碍野生鸟类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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