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条例 |
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条例 |
2014-05-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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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组别: 版主 帖子: 8911 注册: 2003-05-31 编号: 12 |
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暨栗喉蜂虎保护区管理部门电话:近日有厦门鸟会个别鸟友擅自进入栗喉蜂虎保护区核心区,且经劝告不肯离去。因不想和鸟会发生冲突,保护区管理人员未按常规报警处理。希望厦门鸟会及成员能遵守相关规定,今后未经保护区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以避免不必要之麻烦。
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手持AK,深入丛林。乘风破浪,一如既往!......
Che! --- http://photo.qianlong.com/4505/2003-5-29/182@87006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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