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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询意见稿】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
猫头鹰
发表 2017-08-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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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种鸟 ^-^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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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8
【章程修订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此章程文本。
二、本章程包含厦门民政局2017版市级社会团体章程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本稿拟征询会员意见后修订形成审批稿,审批稿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鸟会市级社团成立会员大会公投表决。
四、感谢三皮、鱼鹰、岩鹭、小攸、PT、北极鸥、自由马、XP、伯劳、林鸮、WINE、越冬、Echo等多位会员提供参考资料、修订意见建议和参与审阅。

筹备组资料处
2017年06月27日




《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起草说明

《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是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直接指导下完成起草工作,今日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现说明如下:
一 章程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章程草案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框架和基本内容,结合本会组成对象、宗旨、任务进行起草。最先由本会筹备发起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筹备组成员征求意见,之后广泛征询会员意见后修订形成草案,由筹备组分别征求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意见,综合上述修改意见,并经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
二 章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草案共九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协会的法定名称、团体性质、宗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等内容。明确本协会是个人或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观赏、研究和保育鸟类及其栖息地,共同维续人类与鸟类的和谐共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即第六条。概括为:开展与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观赏、调查、研究、保育、组织培训和推广事务;开展与国内外鸟类保护组织和自然保护组织合作与交流;开展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观赏、调查、研究、保育、培训和推广事务相关的宣传资料、器材等物资服务和代理事务。
第三章会员,共七条,即第七至十三条。明确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会员退会、除名等事宜。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共十九条,即第十四至三十二条。明确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并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表决及职权等基本要求做了规定,明确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的任职条件、职权和任期。
第四章党建工作,共六条,即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共九条,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共二条,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共五条,第五十至五十四条。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协会会员需自觉共同遵守和执行章程各项条款。






【章程征询意见稿】

厦门市观鸟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观鸟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中文简称厦门观鸟会;英文名XIAMEN BIRD WATCHING SOCIETY,英文简称XMBW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厦门地区的观鸟爱好者和社会、高校的专业学者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观赏、研究和保育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共同维续人类与鸟类的和谐共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阿里山大厦12楼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观赏、研究和保育事务;
(二)开展与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观赏保育相关的宣导和推广事务;
(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团体委托开展与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相关的调查、保育、推广活动事务;
(四)开展与国内外鸟类保护组织和自然保护组织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野生鸟类观赏保育相关的宣传资料、器材等设计、制作和代理等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事务有参与意愿;
(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的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自动退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收取会费的除外)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本团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二)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本团体活动,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等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会员如有违反法令、不遵守本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以本团体名义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也可采用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长选任或理事会聘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网络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遇特殊情况,会长不能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或一位常务理事代理;如果未设常务理事会,可指定副会长或一位理事代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1人,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察理事会开展工作。监事的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议,审核本团体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其它应由监事履行的职权。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团体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观鸟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鸟类生态保育领域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团体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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