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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NA蓝色快乐蜂请进
上尉
发表 2003-08-18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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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蜂
发表 2003-08-1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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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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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发表 2003-08-20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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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管部门难敌开发商

全省首例文管部门状告开发商案被驳回

记者 刘丽英 通讯员 陈丽敏


“商文之讼”起于漳州市革命文物“芗潮剧社”旧址房屋。2001年9月,该房被开发商拆除,文管部门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求开发商就近重建“芗潮剧社”旧址并向漳州人民赔礼道歉。


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文管办提起民事诉讼不当,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文管办的起诉。


“秀才”遇到“兵”


2001年9月28日,原告漳州市文管办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佳苑房地产公司正在拆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芗潮剧社旧址”房屋,原告立即向被告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拆除。


2001年11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拆除“芗潮剧社”旧址房屋的书面申请,原告即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关于芗潮剧社保护问题的请示”。2002年4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在原址建起的一套120平方米住宅作为芗潮剧社文物的陈列室,并提供4万元资金用于布置陈列室。由双方共同按规定程序履行申报手续,待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后拆除剧社旧址。2002年6月,双方依法向省文物管理部门申报,但被告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8月10日、11日,将“芗潮剧社”旧址房屋拆除。


文管部门状告无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文物是错误的,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就近重建、向漳州人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被告提供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陈列室,交由原告管理;提供4万元作为陈列室的启动资金。文管办不服这一判决并提起上诉。文管办认为这一判决是将“违法拆除文物”的行为等同于普通的房屋拆迁纠纷,只是判令开发商给予面积补偿。这一判决等于默认了开发商擅自拆除文物的行为,认为文物被拆除已是既定事实不可挽回,若需要解决的只是面积补偿。这样一来,开发商尽可不顾法律法规拆了再说,这样的判决将给开发商在利益最大化与文物保护法律责任的取舍之间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


文管办提起上诉,坚持应判决开发商将被其毁坏的文物给予重建,并就这一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向漳州人民道歉。


然而终审裁定:文管办应行使职权给予开发商行政处罚。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文管办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文管办作为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对任何破坏文物的行为均有权给予行政处罚。文管办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文管办应依照自己的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对开发商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可责令开发商按行政附带民事赔偿。但文管办没有行使职权,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显然不当,此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文管办起诉。

谁来执“法槌”


漳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送达时,距离“芗潮剧社”旧址房屋被拆已近两年,在“芗潮剧社”旧址,新楼已拔地而起。


面对这样的结果,漳州文管办副主任杨丽华只有苦笑。她说:《文物保护法》是规定了文管部门可以对擅自拆除、迁移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违反《文物保护法》,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事实上,有哪一位开发商因为破坏文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文管办应行使职权对开发商进行处罚,但文管办又不能像法院那样去封存财产、强制执行,如何行使职权?

相关链接

漳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00多处。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文物古迹被破坏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据统计,旧城改造以来,漳州市已有4处市级以上文物单位被毁,70%的古街民居被夷为平地。


■芗潮剧社旧址:原位于芗城区芳华北路41号。芗潮剧社于1934年秋成立,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主要成员有柯联魁、蔡大燮、彭冲等。它以话剧形式宣传党的抗日主张,为唤起民众觉醒,激发爱国热情发挥了重要作用。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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