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9-05-26 08:59
链接:
#1
|
|
|
普通会员 ![]() ![]()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803 注册: 2005-08-24 编号: 970 |
(注:本控告书已于2009年5月25日20:00提交巴东县公安局,多家媒体在场见证)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转载自夏霖律师博客: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156484.html -------------------- 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你们不比飞鸟贵重得多吗?你们哪一个能用思虑使寿数多加一刻呢?何必为衣裳忧虑呢?你想,野地里的百合花怎么长起来,它也不劳苦,也不纺线,然而我告诉你们:就是所罗门极荣华的时候,他所穿戴的还不如这花一朵呢!你们这小信的人哪,野地里的草今天还在,明天就丢在炉里,神还给它这样的妆饰,何况你们呢? ——《马太福音》第六章
|
2009-05-26 09:09
链接:
#2
|
|
![]() 资深会员 ![]() ![]()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506 注册: 2005-08-08 来自: 漳州芗城区 编号: 956 |
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开公正地审理却这么难,
这就是中国国情。 -------------------- Rom 1:20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
2009-05-26 09:47
链接:
#3
|
|
|
版主 ![]() ![]() ![]() 组别: 版主 帖子: 7946 注册: 2003-05-31 编号: 17 |
奇怪的是,国家妇联对这事似乎也不太在意呀
|
2009-05-26 09:51
链接:
#4
|
|
|
普通会员 ![]() ![]()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803 注册: 2005-08-24 编号: 970 |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一:
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 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应反对 萧瀚 中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是月朦胧鸟朦胧的玩意儿,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上述规定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非律师辩护——都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司法程序。换句话说,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在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方面,诉讼权利不是平等的;再换句话说,就是在调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侦查有特权!什么特权?就是控制证据材料的特权,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其筛选过程没有任何监督。 以宪政最起码的正当程序原则看,具有司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应该与该公民的辩护人共享司法资源,这其中就有最关键的证据材料。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极其无耻地公然规定在对公民进行刑事调查时,由控方独享司法资源,由控方完全单方地全面完整地掌控证据材料。辩护人只有在控方提出控告之后,才能就控方给定的证据螺蛳壳里做道场,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唯一可能有所作为的前提是控方的技术性失误,幸好中国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并没有那么敬业,不然的话还有哪个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有活路?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 在震惊社会的邓玉娇事件中,目前警方通报的内容和最初的消息之间存在很大出入,警方的立案侦查方向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最初的消息却显示着明显的正当防卫特征。于是,这起案件的争点就指向一个问题:邓贵大等三人对邓玉娇所作所为到底是正在发生的强奸未遂案,还是一般性的服务供需矛盾? 这样的争论在单独由警方控制下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显然,调查结果取决于巴东县政府打算把这个案子做成什么案件! 调查此案的巴东县公安局毫无疑问听命于县政府领导,现在既然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作为立案基调,在律师无法介入案件侦查阶段这一前提下,也就是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能相信他们对邓玉娇任何不利的指控吗? 答案很简单,只要辩护人无法介入侦查阶段,任何对邓玉娇的不利指控,都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刑法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正当程序配合,这“无罪推定”只是人权的纸上富贵,而目前就是这样的状态。 鉴于上述,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是:巴东县政府会不会出于本位利益,在尊重民意的假象下,不断抛出各种说法,敷衍民意,误导民意,最后将邓玉娇推上死刑定罪的道路(或者把她鉴定成精神病人,坐另一种甚至可能更可怕的监狱)——而律师则受制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望证据兴叹。 -------------------- 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你们不比飞鸟贵重得多吗?你们哪一个能用思虑使寿数多加一刻呢?何必为衣裳忧虑呢?你想,野地里的百合花怎么长起来,它也不劳苦,也不纺线,然而我告诉你们:就是所罗门极荣华的时候,他所穿戴的还不如这花一朵呢!你们这小信的人哪,野地里的草今天还在,明天就丢在炉里,神还给它这样的妆饰,何况你们呢? ——《马太福音》第六章
|
2009-05-26 09:53
链接:
#5
|
|
|
普通会员 ![]() ![]()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803 注册: 2005-08-24 编号: 970 |
邓玉娇事件评论之六:
关于邓案的残思断想 萧瀚 1.【巴东县政府操控舆论】巴东县政府一会儿发个通报,一会儿发个通稿,还谴责律师发布信息违规,活脱脱一副官老爷心态,告诉你们过时了,别以为人民大众通通被你们给搞了,没看见吗?大家都在反通搞。 2.【邓玉娇精神病?】巴东县政府在一步一步地把邓玉娇塑造成一个精神病人,这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如果邓玉娇是精神病人,那么口角导致精神病人情绪失控杀人就成立了。这样一来,本来可能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就彻底不可能了,邓贵大也就变成了党的好干部——实际上现在还是,政府那张大麻脸也就灿烂起来了,还安抚了民意——我们不是没杀邓玉娇嘛,然后让她在暗无天日的精神病院里度过余生…… 3.【黄德智哪儿去了?干了什么?】这迄今是个疑问,巴东县政府的几次通报都有意将他撇除了,而且快要撇得干干净净了!凭直觉,我认为此人十分重要,他起的是什么作用?他首先要性服务,结果后来怎么会成了邓贵大一个人的事儿?邓贵大与邓玉娇之间案发时候,他仅仅只是旁观?可能吗?巴东县政府,你们现在是不是特别希望我们都是白痴啊?黄德智在此案中存在重大嫌疑——什么嫌疑?涉嫌强奸! 4.【警方真会立案】此案被立成了“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警方真行,此案从一开始到现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就没有被完全排除过,警方为什么偏袒性立案?如果一定要立“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至少还得另立一个案子:“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罪”(邓贵大已死,涉及他的可能公诉取消)。 5. 【流氓手段】警方得知有了那么两件重要证物,于是立刻销毁,具体做法就是逼迫张树梅将案发时邓玉娇的内衣裤洗掉,接着逼迫她解除与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6.【销毁证据应该付出代价】利用职权销毁证据,这是中国公权力经常干的事情,几乎是他们的职业嗜好,这回又发生了。按照基本的证据法原则,推定其所销毁的是不利于销毁者的证据,在司法上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下达指令和执行的人应该以“妨碍司法罪”被公诉! 7. 【舆论战】邓案首先是一场舆论战,巴东县政府的那些通稿,一上来意图就很明显:要操纵舆论,从“按倒”到“推坐”,从案发现场人数的不断增加,从铁口否认邓玉娇遭强奸可能……都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对这场舆论战是志在必得——问题是社会舆论不也志在必得吗? 8.【心理战】在如此流氓的办案环境下,律师一直在艰难中坚持得很好,赞一个!舆论也别着急,慢慢来,心平气和,慢悠悠看着这些河蟹们是怎么横着走路的——“眼前道路无经纬”,哈哈哈。看准了,就拿块石头砸过去,那些横七竖八的臭脚,能砸掉几只算几只。让他们的丑态毕现,让公正彰显。 9.【社会舆论】中国的《刑法》无罪推定原则是羊头,《刑诉法》是狗肉。一系列恶规则严重限制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无法享有与司法人员(尤其在侦查阶段)平等的程序权利,如果舆论再不跟上,邓玉娇就更难以得到公平对待了。 10.【谁来划定舆论和司法的边界】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能划定这种边界,如果司法本身没有公信力,谁来人为地划这种边界都不可能。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有什么公正,少跟我扯什么司法的人民性,先搞定司法的司法性而不是承认其奴才性。 11.【法学教授发言要谨慎】已经有专家,例如清华大学的黎宏教授,他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原话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他说这话的根据是巴东县政府新闻通稿的内容。我不知道黎教授是怎么当教授的,刑法最起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他这儿完全失效,仅凭巴东县单方的控方材料,他就敢得出这种危及人自由的言论。 12.【给法学教授普法】基于最起码的宪政原则,人民对公权力、公务人员有权质疑,甚至有恶意推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须以善意推定、无罪推定为心理基础。如果一上来就相信政府的通报,给邓玉娇定罪,岂不是脑在水中央?这样的教授平时就不少,但愿邓案中别太多,不知道他们当年如何学法,今日如何教法? 13.【真相哪里来】真相不是政府恩赐的——他们没资格,而是得由具体的制度手段承认人民有了解案件的基本权利,在本案中就是要允许律师全面、全程参与侦查、起诉、审理……司法程序,政府有信息发布权,律师同样有信息发布权。 14.【真相不明时我们的立场】真相不明,在鸡蛋和石头之间,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如果因此石头被冤枉了,那也活该——谁叫你阻止大家了解真相?谁叫你毁灭证据?谁叫你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增进公共福祉,反制造公共祸害?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 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你们不比飞鸟贵重得多吗?你们哪一个能用思虑使寿数多加一刻呢?何必为衣裳忧虑呢?你想,野地里的百合花怎么长起来,它也不劳苦,也不纺线,然而我告诉你们:就是所罗门极荣华的时候,他所穿戴的还不如这花一朵呢!你们这小信的人哪,野地里的草今天还在,明天就丢在炉里,神还给它这样的妆饰,何况你们呢? ——《马太福音》第六章
|
![]() ![]() |
| 简化版本 | 当前时间: 2026-05-28 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