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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ISBILL 朱鹭?
roger
发表 2009-05-07 10:40
链接: #1


新鸟入门
*

组别: 注册会员
帖子: 2
注册: 2009-05-07
编号: 4492
各位鸟侠, 请问这是否是朱鹭?
我国外的朋友想要买3对,不知道哪里去找?
如果找到,又要怎样才能送到国外?
请指点.
附加图片
上传的图片
EXIF: -, F-, -EV, ISO0, 0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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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鹀
发表 2009-05-07 10:53
链接: #2


超级菜鸟
***

组别: 版主
帖子: 2429
注册: 2006-12-20
编号: 1850
野生动物是不能贩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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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8030039561/1306305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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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
发表 2009-05-07 11:51
链接: #3


资深会员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506
注册: 2005-08-08
来自: 漳州芗城区
编号: 956
更不能到观鸟网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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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 1:20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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寥寥
发表 2009-05-08 09:50
链接: #4


生命中的精灵
***

组别: 正式会员
帖子: 5335
注册: 2003-06-06
编号: 46
谁呀这是?叫警察叔叔抓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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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里举行了一场音乐会,胖猫、鳄鱼、老鼠、青蛙,通通粉墨登场。
跳跃的指法、拨动的琴弦;低哑的呢喃、嘹亮的独唱,释放了麻涩的痛楚、焦噪的惊慌。
心田重生了绿芽,微笑如花朵绽放,树影与月光的合音耐人寻味,让我们一同在森林里唱游,享受共鸣的梦幻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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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ain
发表 2009-05-08 10:02
链接: #5


新手上路
***

组别: 注册会员
帖子: 287
注册: 2004-11-15
编号: 608
你跟我接头吧......
全部扣留,严格检查!...
锁定嫌犯,立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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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圣经,一本航海指南,教人们走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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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发表 2009-05-15 20:46
链接: #6


新鸟入门
*

组别: 注册会员
帖子: 2
注册: 2009-05-07
编号: 4492
楼上的朋友,我不是做这种生意的。是我国外生意上的客人让我帮忙问,是衣食父母啦,我回绝不了,只好来问问。
或者各位能告诉我详细的国家规定,我也好告诉客人办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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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9-05-18 21:03
链接: #7


绝对好爷们
***

组别: 版主
帖子: 13499
注册: 2003-06-07
编号: 49
引用 (roger @ 2009-05-15 20:46) *
楼上的朋友,我不是做这种生意的。是我国外生意上的客人让我帮忙问,是衣食父母啦,我回绝不了,只好来问问。
或者各位能告诉我详细的国家规定,我也好告诉客人办不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上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也许会对您的客户有帮助。
您说的这种鸟至少在我们这里还没有见过,所以也别多想了。
偷猎出境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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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开始试用Phoenix 80+奥林巴斯730(云淡的);
2003年11月正式使用Kamakura 80ED+尼康4500;
2004年6月正式使用Swarovski STS 80 HD+尼康4500,退出Kamakura;
2005年5月开始使用Canon 20D +400 f5.6及Swarovski STS 80 HD+尼康4500组合;
2008年4月开始使用Canon 40D退出20D,5月使用400 f4代替400 f5.6,退出Swarovski 4500;
军备竞赛持续进行,始终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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